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停止形态研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停止形态、未遂、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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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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