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入的权利缺损及其补全——从以集体所有权为中心到以农民用益物权为中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缺乏一级市场上的价值发现机制,同时公益性征收中土地改变用途未必能产生地价增值,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入权利缺损难以通过以集体所有权为中心的补偿制度来弥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不仅是未来农民个体生存权与发展权获得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农民用益物权流通市场的发展也使之更充分的被市场发现价值,从而针对农民用益物权的专门补偿适合成为弥补农村集体土地公益性征收中被征收入权利缺损的新的制度中心。
征收补偿、集体所有权、农民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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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2(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820095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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