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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过错与刑法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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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犯罪———被害",无一不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二元互动的结果。事实上,被害人通过其致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地、有意或无意地参与了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可以说,所有的被害人都对自己的被害亦即犯罪的发生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既然如此,那么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就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因素,对犯罪人给予适当宽容。

被害人过错、刑法、宽容

33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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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33

20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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