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司法实务分析——《刑法》第234条之一的司法适用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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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司法实务分析——《刑法》第234条之一的司法适用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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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之一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通过分析“人体器官”的范畴,可知不应将眼角膜、皮肤等组织纳入“器官”的范畴。通过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犯罪既未遂、“组织”行为的认定、“医生”责任的探讨,以及对第2款规定的罪状的入罪标准、既未遂等问题的分析,对该条款的司法实务工作将大有裨益。

人体器官移植、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入罪标准、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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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5(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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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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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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