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立法与实践都表明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尽管这种人格是派生的、具有特殊性。同时,国际组织在一国国内也具有国内法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我国的实践而言,我国参加了多个国际组织,一些国家组织还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设立了总部,但是对于这些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迫切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完善相关内容。
国际组织、国际法律人格、国内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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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2(国际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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