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取舍论
独立董事是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独特产物,与分散的股权结构息息相关。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冒进地移植,而是选择完善固有的监事会制度来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我国新公司法原则性地规定了独立董事。本文认为,大陆法系移植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可能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有着显著的区别。我国应当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之互相补助、相辅相成。
公司治理模式、股权结构、独立董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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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9.246(企业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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