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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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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罪名。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严格责任在环境刑法中没有也不应有存在的余地。对于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呈现出的各种样态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法前提、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三个要素。其中,对本罪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加以认定,但其适用应受到限制。从应然意义上讲,应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

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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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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