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注册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本文通过考察域外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要件、不予注册的声音标识、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等方面的规定,建议我国声音商标在注册保护时,应规定独特的声音可以注册,普通的声音或描述性的声音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注册,通用的声音或功能性声音则不能予以注册;对于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应规定音乐声音商标提交乐谱和描述性文字说明,非音乐声音商标则应提交描述性文字说明和载有该声音的电子文档.
声音商标、显著性、通用性声音、功能性声音、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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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08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8SFB3026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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