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民事责任之承担——兼论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之完善
当前中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债务问题可以依靠政策和法律来共同解决.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法律对此的解决之道就是要建立将公立高等学校资产分为不得作为偿还对外债务的基础的事业性运营资产和可以作为偿还对外债务的基础的非事业性运营资产的分类登记公示制度,这里的非事业性运营资产就类似于企业法人的破产财产.此外还需要对公立高等学校的行为能力甚至责任能力做有利于教育公益目标的限制.这也是在坚持我国传统法人理论前提下对事业单位法人、甚至机关单位法人制度进行完善的唯一正确的路径选择.
公立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分类登记公示、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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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7(中国法律)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