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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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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着"开始制造说"、"制造成功说"和"制出成品说"的争议.本罪的保护客体仅为单一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公民的身心健康,是否制造出成品不能说明对保护客体的侵害.本罪的典型可罚时点不是毒品制造出来而是制造毒品的行为结束.本罪中的毒品不是说明客体受到侵害的构成结果,而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行为结果.因此本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行终了.

制造毒品罪、行为犯、毒品、既遂标准

32

D924.3(中国法律)

2011-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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