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义务的实现——以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为目标
国家公权力对监护事务的全面介入是世界范围内监护公法化的立法趋势.依据国家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义务的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议由国家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采取监护监督和直接监护的方式,履行国家监护义务.通过早期的预防和干预、中期的救助和保护、后期的监督和巩固三个阶段的循环,设计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具体制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
流浪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早期预防、中期救助、后期监督
D923(中国法律)
2011-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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