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碳关税”条款刍议
《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第768节“国际储备配额项目”条款(“碳关税”条款)引发了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反对,它的提出体现了新的国际格局中发达国家对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不满和违反。美国在其国内环境立法过程中依然贯彻惯常的单边霸权做法,碳关税是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续演。该条款与WTO原则相违背,美国难以依据GATY1994例外条款进行有效的抗辩,WTO体制下贸易事项与非贸易价值的对接趋向亦不能为其提供先例支持。为应对此问题,我国要增强在国际舞台维护本国利益的主动性和理论依据的说服性,积极利用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创设的有利平台,亦须加强对WTO体制的研究与利用,并利用此“外部动力”促进国内产业的绿色升级改造。
碳关税、单边主义、WTO规则、应对
F320(中国农业经济)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