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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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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合同订有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寻求强制执行。该规定有利于在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值得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予以借鉴。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行政合同、行政强制执行、自愿接受执行、行政处分、行政诉讼

D922.1(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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