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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鹿特丹规则》对履约方的规制——对我国多式联运中运输责任主体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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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方是《鹿特丹规则》适应“门到门”运送模式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该概念的提出,将缔约承运人以外的协助其完成运输任务的所有参加者都纳入到了运输责任体系之中,如终局经营人、装卸工人、仓库管理人等。但该制度一方面易与强制性国际公约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很难规范纯国内的陆地运输。因此,公约将之分为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海运履约方受公约的强制性约束,而非海运履约方受单式运送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我国是否引入该制度,必须从国家利益和我国实际出发,综合进行判断。

履约方、海运履约方、多式联运

F532.1(铁路运输经济)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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