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探究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一大利器,实践中个案不断出现。近来,贵阳等地更是在建立环境审判庭的同时允许环境公益诉讼,但确立的原告类型却不尽一致。基于中国国情,为实现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应确立公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但不应允许环保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此外,还应对原告冲突以及鼓励诉讼及防止滥诉等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诉讼资格、原告类型
D925.1(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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