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司法公信力的历史沿革与实现途径——谨以此文纪念《法学杂志》创刊三十周年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司法公信的品格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长期奴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昙花一现以及近代人民司法经验的摸索实践之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被最终确立,体现为广大民众拥有对司法的"三种信任",即对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判决的信任、对司法权力廉洁的信任以及对从判决中获得实际诉讼利益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实现这"三种信任"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主要是对审判、监督与执行这三种司法行为的规范。
司法公信力、历史、司法行为、规范
D920.0(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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