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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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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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31

D9(法律)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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