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检讨及立法建议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门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其中第48条试图通过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区分,使责任主体和责任行为人同一,以体现责任自负原则.但是,在危险责任条件下,应当考虑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显然,这种区分存在着缺陷:难以完成必要的理论证成;概念用语不甚准确;归则原则的适用有失偏颇.因此,应借鉴国外已有立法的经验重新进行立法设计.
责任主体、危险责任原则、立法条文设计、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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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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