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的法定召回义务及其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法律规则体系上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召回制度是基于公共政策选择而确立的行政管理制度,但其调整的基础关系仍是私领域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在民法上属于交易安全义务,违反该义务引起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结果责任,与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有联系而又有不同.侵权责任立法中构建召回侵权责任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食品安全法、召回、缺陷、法定作为义务、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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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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