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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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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法原则虽在现代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中已失去其主导地位,仅在海事、航空等特殊侵权中有可能独立发挥作用,但在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中,总是在受害人利益保护或法院地国家利益保护等问题上,被法官有意或无意考虑到.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叠性冲突规范存在的意义也在于此,但侵权行为下损害赔偿的认定较侵权行为认定更有现实意义,因此我国在未来立法时,可借鉴德国的做法,受害人主张的赔偿请求不得超出我国法律规定.

涉外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立法

30

D9(法律)

201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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