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的统一
对于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等事项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多差异,具体表现为损害赔偿的范围、鉴定方式、赔偿标准等都有着不同的规定,由此形成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双轨制.这一局面不利于患者的权利保护和维护法制的权威.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以解决目前双轨制所带来的问题.
医疗侵权、双轨制、赔偿范围、鉴定方式、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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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8JZD0008
201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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