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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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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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其特点是并不以主观过失为必要,而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挪动.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必须斟酌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弹性化处理.本人可归责性的行为样态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表见代理、可归责性、弹性化处理、行为样态

30

D9(法律)

201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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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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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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