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
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特点在于,其采一般条款模式.我国学界也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应设计一般条款.但是,一般条款的抽象性特点决定了它无法适用法律可操作性的要求,因此,要求类型化的规定予以配合.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应当妥当处理这两者的关系,这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要求,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内容体系的建构,而且,也会影响到侵权责任法的具体适用.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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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08JZD0008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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