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以新《律师法》之律师阅卷权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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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以新《律师法》之律师阅卷权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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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的修改,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主要是扩大了公诉机关庭前的证据开示范围,在庭前,辩护人就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而对于律师的证据开示义务,我国法律均无相应的规定,为辩护人实施"证据突袭"留下了法律空间,使控辩双方产生了新的"武装不平等".因此,必须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进行规范.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公正、效率、人权保障

30

D9(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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