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以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导向
所谓民生,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其最终应归属于基本人权.德国法上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在宪法价值体系上的本质是指个人拥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个人自由权与平等权乃为国家整体之永续价值;基本权是具有独立、持续、恒定、动态、融合等特性的价值体系.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保障民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人权对国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由此产生了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
民生、基本权、客观价值秩序、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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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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