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税法基本理念的转变
改革开放三十年,税收被赋予了新的认识:它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货币或实物的行为,它具有强制性、实质有偿性和法定性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不再被认为只是纳税人对国家的义务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纳税人的理解转变为广义纳税人的理解,不仅包括税法上的狭义的直接纳税人,而且包括实际纳税人,其范围等于甚至大于公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而税法也与传统行政法诀别,不再是以课税处分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它以权利为核心内容.
税收、纳税人、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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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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