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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618X.2007.02.023

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引用
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支持仲裁发展,侧重于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并限制了当事人既申请撤销又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权利.我国仲裁法修改应废除对涉外裁决和国内裁决双轨监督体制,顺应国际潮流仅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司法审查,对裁决仅作国内裁决和国外裁决的划分,并对国内裁决仅进行撤消裁决的司法监督.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撤销、司法解释

28

D9(法律)

2007-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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