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6.01.023
法官、现代性与法理认同
现代性的司法制度建构对我们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至少可以为我们的后者解决一个法理认同的基本问题.按照西方司法的样式改造中国的司法体制,几乎成了中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识.但中国的法官很少有人在法理认同上觉得自己应该是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的的创造者,而不仅是追随者.全球化的过程不仅不能消除认同问题,反而使之更加突出,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在这个愈益全球化的世界上看来仍然会保持其重要性的原因.
法官、现代性、法理认同
27
D9(法律)
200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4-9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