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6.01.022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之存废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规定是总则性的,而且其立法层次低于《合伙企业法》等特别法,这种法律位阶等级上的矛盾及我国不需要制定私营企业法典的现实,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宪法对私营企业从不承认到限制发展和鼓励发展的转变,决定了以身份为立法标准,以限制私营企业发展为宗旨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应当废止.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废止
27
D9(法律)
200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