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5.06.016
对合作制性质的再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完善建议
对合作制性质的科学认识是推进农村信用社有效改革的前提.本文认为,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集体所有权,其主体形式是多样的;合作组织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不是企业;在现代经济领域,公司和合作制企业是性质不同的两大组织系统.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表现为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社员拥有社员权.试点方案应该更多地体现农信社的上述本质要求.
合作制、农信社性质、试点方案、完善建议
D912.29(法学各部门)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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