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5.01.013
加工条款订入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法律问题探讨
@@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金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①作为一项兼具买卖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运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单一立法条款的调整范围.所有权保留延伸即属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但立法缺乏规制的问题.
加工、条款、所有权保留制度、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延伸、民事立法、运用、双重功能、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买受人、合同法、当事人、出卖人、标的物、义务、衍生、权属、规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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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0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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