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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618X.2005.01.010

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引用
@@ 一、行政立法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缺陷 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反垄断执法机构主体规定模糊不定.中国有五级政府,每一级政府由许多职能部门构成.因此,除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外,任何一级政府或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其"同级或上级机关"都不是唯一的.(2)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监管多头执法、局面混乱.(3)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有限.目前,我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证明其执法能力有限,执法效果很不理想.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非常复杂,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本不具备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有的条件.具体表现为:首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都是由同级政府负担,人事任免权也由地方政府来掌握,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假如把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利授予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有可能使它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强有力的工具,让行政垄断大行其道,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应拥有的"专业性"要求,达不到"法学家、经济学家、统计学家以及其他与市场竞争相关的专业人士"的人员素质要求,无法胜任反垄断法执行工作,很难保证这样的执法机构不会把反垄断法这样的"好经"念成"歪经";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只是一个兼职机关,它还有管理市场、企业登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诸多职责,让它来承担集专业性与复杂性于一身的反垄断法的执行工作,未免太强人所难,执法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一级政府、工商、专业人士、职能部门、执行工作、执法能力、地方政府、市场经济秩序、人员素质要求、假冒伪劣商品、地方保护主义、统一大市场、人事任免权、执法效果、行政垄断、行政立法、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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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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