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4.02.004
论《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的形式
<纽约公约>对我国涉外审判和仲裁具有重要意义.该公约第2条第2款关于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成为优先于缔约国国内法适用的国际统一实体规则.对公约所称书面协议中签字、互换(往来)的法律含义,以及被引用(参照)文件中所载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等主要问题加以明确,有利于我国正确把握、适用有关规定.
仲裁协议、纽约公约、书面形式、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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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法学各部门)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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