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2.04.026
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抵押权是不占有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租赁权是占有标的物的实体利用权,故同一不动产之上可以同时成立这两种权利,二者之间并不矛盾.而以抵押物为标的的租赁权在抵押权实现时,会与抵押权产生冲突.为在二者之间寻求理想的平衡状态,建议在不损害抵押权的前提下,有条件地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抵押权、租赁权、短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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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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