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2.02.019
附加刑变更之完善
@@ 附加刑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死刑缓期执行、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无期徒刑、分期缴纳、附加刑、判决、免除、罚金
D9(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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