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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618X.2002.02.016

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引用
监护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大基本制度,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未区分监护与亲权、被监护对象范围过窄、监护人义务多权利少、监护期限不明确以及监护制度层次单一等不足.这与我国民法立法思想、经济体制的变革、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及立法的滞后等方面有关,这种情况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文结合国外的若干规定,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几点思考.

监护制度、不足、完善

D9(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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