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2.01.021
应建立多样性的行政责任机制
@@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规定,肯定了程序违法应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但关于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规定仍未免过于原则和简单.事实上,行政程序种类繁多,性质差异较大,目的也有所不同,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应该区别不同性质的程序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建立多样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
多样性、行政程序、程序违法、违法责任机制、行政复议法、相对人权利、性质差异、法律责任、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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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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