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军衔"附加刑不应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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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618X.2001.01.021

"剥夺军衔"附加刑不应继续适用

引用
"剥夺军衔"这种刑罚措施自1988年军队恢复军衔制度以来,在军事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直作为一种附加刑广泛适用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本文认为,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该附加刑不能继续适用了.

附加刑、剥夺军衔、废止

22

D9 ;D92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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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8X

11-1648/D

22

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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