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人的救助义务——自由分配视角下的正当防卫与先前行为
防卫行为本身符合必要性要求,但因防卫人不实施救助而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法益衡量理论与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权利的概念内涵存在根本冲突.不法侵害者容忍必要防卫行为的义务,是"自我决定导致自我负责"这一基本原理在其违反"不得侵害他人"义务时的具体表现.由侵害者承担必要防卫行为溢出的重大损害结果风险,是符合法秩序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宗旨的自由与责任分配方案.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框架下,防卫人不负有救助侵害者的义务.这是因为必要防卫行为及其结果终局性地落入了不法侵害者的管辖责任范围,相应地,防卫人被免除了管辖责任从而没有义务救助侵害者.不能基于德国判例要求防卫人依照德国刑法第323c条救助不法侵害者,而在我国未规定见危不救罪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负担保证人义务.
防卫权、正当防卫、先前行为、见危不救罪
45
D9;F270.7;TN92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2YJC820050
2023-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