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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上年龄非中性的实现——以老年人生存权益的保障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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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属人性要求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估应当考虑个人因素和具体情况.退休金免税制是延续分类课征思维的不真正的年龄非中性的实现机制,其与年龄中性的生计费用扣除制的并行适用,加上均等化的赡养费用扣除,造成了老年人"反向补贴"的不公平结果.在混合课征模式下,应取消退休金的免税待遇,将退休金与老年人获取的其他类型的所得汇总后计算收入总额,以养老费用扣除的方式,将老年人生存性消费所需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征税范围之外.可扣除的养老费用包括采用标准定额扣除方式的养老基本费用以及采用实额扣除方式的医疗、护理等养老附加费用.原则上,养老费用应从老年人本人获取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只有当老年人的收入低于养老基本费用的法定扣除额时,基于应税所得的消费理论,税法才能拟制用于赡养的所得由子女向父母转移,允许子女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量能课税、养老费用、老年人权益

45

D922.222;F812.42;C913.5

2023-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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