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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反思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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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主张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并以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为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然而,在概念表达上,该理论以"客观法"表征个人信息基本权的属性,错置了客观法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用"间接效力"指称个人信息基本权对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的效力,混淆了"效力"和"效果"的语义.在宪法解释方法论层面,该理论在宏观上具有的法哲学化解释倾向、在微观上对概括性人权条款的悬置处理,使其在宪法教义学上欠缺说服力.面对立法实践,该理论无力解释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何以承担公法义务.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二元结构,明确个人信息基本权积极面向的主观权利属性,适度延伸个人信息基本权的效力范围,并对国家保护义务内容作相应调整,是重塑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有效途径.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间接效力、部门宪法

45

TU244.3;D921;G35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29

2023-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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