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范围理论下证券服务机构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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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范围理论下证券服务机构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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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63条第1句明确了基于证券服务机构义务范围判断其赔偿责任的要求.义务范围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均有其意图预防的具体风险,只有落入义务预防之风险所生的损害,义务违反者才需负责.义务范围理论经由义务范围确定与义务关联两个步骤实现其功能,不仅为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赔偿责任提供指引,亦为其承担比例责任或连带责任提供依据.义务范围确定用以定性行为人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旨在预防的风险及其所生损害类型,可区分为提供建议与提供信息两类义务.证券服务机构通常只承担提供信息类义务,因而仅就其服务意图预防的特定风险负责.义务关联则涉及损害归属的评估,用以量化行为人所需承担的损害数额.义务范围影响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中过错与信赖要件的判断,且能将过错程度与原因力考量纳入其中,弥补相关理论的不足.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义务范围、损失因果关系、比例责任

44

D922.287;TP311.13;F830.91

2022-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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