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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版权客体在本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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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主要以本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为依据,这尚未在我国受到足够重视.无条约不保护原则是版权地域性的体现,但也有一定的例外.条约关系保护与互惠关系保护是功利主义理论在版权制度中的体现,而利他主义保护的存在主要归功于自然权利理论.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资格可以基于属人标准或属地标准.适用属人标准时需要考察作者身份的冲突规范.网络提供行为宜属于属地标准中的"出版".版权条约在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实质互惠待遇以促成国家利益的对等.取低性实质互惠是实现国家利益对等的最灵活方式.我国有必要对"外保条款"予以修改,以利用版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例外机制.著作权立法还应当吸纳限于精神权利的利他主义保护和采行取低性实质互惠方式的互惠关系保护.为遵循无条约不保护原则并避免条约义务之违反,我国司法实践应当认可相关版权条约内容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效力.

版权客体、无条约不保护原则、版权条约、国民待遇

44

D923.41;TP309.2;F014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1EFX003

2022-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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