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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架构下的区别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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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性原则经中国广告法确立,但其竞争法属性突出.区别性原则的基础法律逻辑是承认内容提供者对其所发布内容进行编辑控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此,须在编辑控制与区别性原则之间构建必要的法律联系,基于编辑控制实现编辑处理内容与商业信息的区分.同时,应确认互联网用户 自主发表言论时对编辑控制的分享,使得区别性原则可以适用于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用户在内的所有编辑控制主体发布的信息,以实现虚假信息的有效规制.应当借鉴区别性原则的二元规制模式,突破广告法的局限,进一步确立编辑控制对包括广告及商业宣传在内的所有商业信息的识别功能,完善一般性的商业信息识别和标示制度,最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实现区别性原则的系统制度构建.

编辑控制、区别性原则、商业信息、编辑处理内容、虚假信息

44

G232;TP393.08;D922.294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7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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