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视角下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制
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三重进化,已然成为集信息汇集、要素生产、资源配置、规则制定为一体的新型经济中枢,是相关主体共同创造价值的组织形态,发挥着以多产业融合为特征的生态功能.平台重塑经济生产的过程和组织样态,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成为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利之间的第三力量.平台经济呈现出与传统经济不同的竞争特点,对全球的反垄断监管提出了技术上、规则上、法理上的挑战,在本质上是平台对社会经济的渗透力日益深刻,平台的公共性突显.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平台的公共性异化造成竞争扭曲进而导致垄断,具体体现为数据要素、平台要素的非开放、非中立.为匡正竞争秩序,有必要革新反垄断制度,建立以"滥用公共性"为底层逻辑的规则,对适格的平台经营者设立竞争性义务,以促进创新,保护平台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公共性;竞争性义务;公共性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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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49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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