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的批判与反思
与平等论主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具有先验性、平等性和不可放弃剥夺性不同,差等论则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仅具实证性、不平等性和可放弃剥夺性.这种主张不仅内含了将权利能力的予与夺作为管治工具的危险,而且误解了权利能力的概念,混淆了规范与事实、权利能力与权利,割裂了权利能力规范与其基础伦理的关系,不足为采.结婚能力等"具体权利能力"并非权利能力,而是由实施特定行为所需资格条件的设置反射出来的自由权权能.权利能力制度只负责分配主体资格,并无范围问题,也不解决权利的可有性和实享条件问题,后两个问题是权利分配问题,需要运用权利适配性考量和权利实享条件考量.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除具有平等论所主张的三性外,还具有抽象整体性、规范性和潜在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平等;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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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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