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批准与实施
《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建立国际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机制,其因应国际商业实践的需求,也体现国际调解执行制度的"统一化"趋势.我国虽已签署该公约,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与其核心要求尚有差距,主要问题包括国际调解协议在我国尚无可执行性、个人调解制度尚未建立以及商事调解的执行理念有待转变.鉴此,我国应积极创造《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批准条件,特别是应明确国际商事调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救济功能.在实施《新加坡调解公约》时,我国可充分利用司法审查机制,创设调解员激励与约束规范,完善案外人救济规范,构建一套符合国际先进经验并解决我国核心关切的公约对接机制.
《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调解;执行;调解员;虚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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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际裁决合宪性问题研究"18CFX015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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