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未采狭义公共利益的观点,仍将成片开发纳入了征收范围.将成片开发纳入征收有助于公共产品供应与规划落实,化解土地利用的负外部性,也有利于地利共享目标的实现,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必要基础.基于公共利益本身的发展性,将成片开发纳入征收亦不必然违背公共利益的内涵,反而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但相较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前四项,成片开发中的公共利益强度较弱,且有被滥用之风险.预防成片开发下的征收风险,既需规划和审批的事前内部控制,又应强化民主参与和司法审查等外部监督,更要围绕公共产品、地利共享的目标制定实体规范,即要求政府在成片开发中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为人的市民化提供物质基础,并设置议价购买的前置程序,引入留地安置的补偿方式,改革出让金的收支制度,以为城乡融合、地利共享提供制度保障.
成片开发、公共利益、征收、公共产品、地利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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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9;F321.1;F29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5
202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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