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民事制度
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实现,离不开民事制度的协动.在交易中,当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时,为保障付款方的抵扣权并减轻其纳税成本,司法部门应当依据合同解释规则确认和保障付款方的发票开具请求权,并支持付款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留置抗辩权.在增值税的税制税率发生变动时,原合同内容的履行,在增税型变动中会妨碍税负的有效转嫁,在减税型变动中会损害付款方的抵扣权.司法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合同价格,确保有抵扣权的企业在经济上不承担税负.对情事变更的适用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不利于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增值税中性原则、发票开具请求权、留置抗辩权、情事变更
42
本文受复旦大学人文社科青年融合创新团队项目的资助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10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