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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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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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瑕疵决议、决议无效、相对无效、增资纠纷

42

D922.291.91;F832.51;F272.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英才·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2020-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4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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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42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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